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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和有期徒刑的區別

管制和有期徒刑的區別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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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區別

  在期限上,管制規定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超過3年;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超過20年;   管制和拘役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有期徒刑的執行機關為監獄,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管制不需要關押;拘役需要關押,但每月可以回家1-2天;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都需要關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