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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和管制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有期徒刑和管制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有期徒刑和管制如何合併執行

如果一名被告人身犯兩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管制刑,或分別被判處拘役刑和管制刑,應當如何數罪併罰,刑法並未明確規定。
如該被告人犯兩罪分別被科以拘役刑和管制刑,則選擇拘役刑作為執行刑罰,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理由如下:1.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均系主刑,不適用附加刑與主刑並罰時的併科原則。2.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系三個不同刑種,不適用同種主刑之間並罰時的限制加重原則。3.吸收原則的範例是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為不同刑種,這三種刑種合併執行時即是最重的刑罰吸收較輕的刑罰,這種並罰方法對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並罰時是最有力的借鑑。4.刑罰的最終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的罪犯主觀惡性相對較小,較易改造。並罰時採取吸收原則能較好地體現刑法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功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