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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不發年終獎算是違法嗎,合同書上寫着年薪15個月

合同書上寫着年薪15個月,過年不發年終獎算是違法嗎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合同書上寫着年薪15個月,過年不發年終獎算是違法嗎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合同書上寫着年薪15個月,過年不發年終獎算是違法嗎
1、合法。
由於年終獎是一種獎勵形式,目前沒有一條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單位必須支付年終獎。年終獎是否發放、如何發放完全取決於企業與員工的具體約定,或者由企業薪酬福利政策的規定來確定。但如果勞動合同中有相關規定或者公司的規章制度有規定,公司不發年終獎就是違法。
根據往年勞動者的投訴熱點發現,一些企業把年終獎變成了加班工資的代名詞。對此,勞動部門提醒,加班工資與“年終紅包”的性質完全不同,不能相互抵充。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加班工資的計發方法有明確規定,而“年終紅包”的發放與否及金額多少,完全由單位自主決定。
2、《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五條 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
(三)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四)運動員體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