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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二級的傷殘賠償明細

工傷保險二級的傷殘賠償明細
工傷保險二級的傷殘賠償明細
1.二級工傷賠償標準包括了: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X25個月;2、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的85%;3、其他費用,諸如治療費、住院費、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以及伙食費等,則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其中,生活護理費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按月計發,二級為百分之五十。需要注意,如果傷殘津貼的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話,需要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而且為了保障職工的權益,傷殘津貼會根據省政府的規定,每年作出一定的調整。二級傷殘職工户籍從單位所在地遷回原籍的話,傷殘津貼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標準每半年發放一次。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