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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銷售假藥罪

代購銷售假藥罪
購銷售假藥罪
代購銷售假藥罪違法的?代購銷售假藥罪也是違法的。

通常意義上的“假藥”有兩種含義,一種是實質上的“假藥”,即藥品成分作假或不符,不具有治癒疾病的功效,這種實質上的“假藥”通常均直接危害人體健康,即使無毒無害,不直接危害健康也會因缺乏有效治病成分、延誤治療而危害健康。

而另一種則是形式上的“假藥”,所謂形式上的“假藥”,即藥品本身具有有效成分且具有治病救人的功效,但是因缺乏藥品所必須具有的形式特徵,破壞國家藥品管理秩序而被界定為假藥。

海外代購的藥品,大多均屬於形式上的假藥。

這種藥品符合《藥品管理法》第48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屬於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的藥品,或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藥品,應認定為假藥。

《藥品管理法》第39條的規定,藥品進口,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經審查確認符合質量標準、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進口,併發給進口藥品註冊證書。

由於代購藥品是國外生產的藥品,未獲得我國藥品監管機關的進口審批和檢驗,未在國內備案並取得註冊證書,代購人擅自購買後在國內銷售,應屬於“假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