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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監理中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建設監理中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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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合同變更和轉讓糾紛的法律適用


旅遊合同成立、生效之後,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出現,會導成旅遊合同履行中的障礙,變更、轉讓合同在旅遊實踐中並不鮮見,由此引發的糾紛也不在少數。

(一)遊客在旅遊開始前變更合同主體引發的糾紛的法律適用

遊客在旅遊開始前變更合同主體,由第三人蔘加旅遊,在性質上屬於合同的轉讓,應適用我國《合同法》總則關於合同轉讓的規定。遊客在合同成立後旅遊開始前因故不能參加旅遊,旅行社非有正當理由,例如所變更的第三人已因欠税或通緝而被限制出境、或因身患某種疾病而不適於該次旅行等情形,不得拒絕。旅遊合同中明確約定遊客不得變更為第三人時,從其約定。

(二)旅行社變更旅程的法律適用

為保護遊客的利益,旅行社不得任意變更旅程,但出現不得已的事由時,應允許其變更。所謂“不得已的事由”,是指合同成立後發生的不可歸責於旅行社但導致原合同內容發生履行困難的事由,例如預定旅程中某個國家爆發口蹄疫,如不變更,旅遊合同將難以進行,甚至會殃及遊客生命、財產安全等。根據我國《合同法》第77條關於變更合同須雙方達成合意的規定,旅行社變更旅程應當取得遊客的同意,如遊客不同意,可以旅行社變更旅程致其不能實現旅遊目的為由主張解除旅遊合同。解除合同後,遊客可請求旅行社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到達後,由遊客連同利息一併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