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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承擔房產税

承租人承擔房產税
承租人的優先承擔權

商户租用商鋪經過多年經營後,在一定的範圍內會形成一定的商業影響,這無疑是一種無形資產。如果租期屆滿後出租人將商鋪收回,他們就要承受着這種無 形的損失。為此,大多數承租人希望能享受該商鋪的優先承租權,但是全國性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面對如何要保障自己的優先承租權,律師建 議承租人可以協議中約定。


1、明確定義什麼是“出租人繼續出租”,比如出租人要自用,那麼自用的期限可以加以限制,比如至少自用1年,否則視為出租人違約,應承擔一定數額的違約賠償責任。這樣可以防止出租人收回房屋自用1天然後出租以阻斷“繼續出租”的情形。


2、約定什麼是“同等條件”,如租金上下不超過10%就算同等條件,比如原租金是10000元,其他人員出的價格只要不超過11000元,承租人就有權以10000元繼續承租,這樣可以防止侵害優先承租權的情形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