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對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做出正確確認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55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認定(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下發的《關於嚴厲打擊偷渡犯罪活動的通知》的規定,行為人收受他人賄賂,為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辦理出入境證件或者予以放行的行為,既觸犯受賄罪,又觸犯了本罪,實行數罪併罰,並從重處罰。(二)本罪為行為犯,行為人只要為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辦理了護照、簽證等出入國邊境證件的行為,不論其是否造成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結果,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外,都構成本罪 TAG標籤:刑事犯罪辯護 辦理 刑事辯護 越國 出入境 證件 邊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