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的訴訟時效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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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訴訟時效
一般來説,房屋拆遷訴訟時效是2年;訴訟時效的特徵:
(1) 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控制並能發生權利消滅屬於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2) 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由法律規定的不得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規定;
(3) 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
(4) 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但並非所有的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
(5) 法官無權主動釋明並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 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