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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塊國有土地租賃六十年能算有效合同嗎

有一塊國有土地租賃六十年能算有效合同嗎
有一塊國有土地租賃六十年能算有效合同嗎
1、第二十條限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准許能夠延長。”該時限適用於:鄉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鄉村土地,隸屬對特殊主體的特別限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限定:“租賃時限不得超出二十年。超出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間期滿,當事人能夠續訂租賃合同,但商定的租賃時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出二十年。”所以除特別主體意外,其他通常主體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出,超出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