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量刑細則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65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挪用移民資金罪量刑標準從重處罰。挪用一至三萬元以上為立案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十五至二十萬以上為數額巨大標準。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優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用於救災、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進行非法活動的、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搶險、移民、進行營利活動的、防汛;情節嚴重的、扶貧 TAG標籤:量刑 刑事辯護 細則 挪用資金 刑事處罰辯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