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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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居住證明怎麼開?

交通事故的居住證明怎麼開?

一、交通事故的居住證明怎麼開?

這交通事故的居住證明需要到當地的居委會或者是村委會開。有居委會開的居住證明,派出所會蓋章的。

程序:

農村來城務工要想按照城鎮標準來計算,取得的證據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公民住院就醫除外),二是在城鎮居住期間其主要收入來源與城市,二者不可或缺。

二、居住證明的規定是什麼?

證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證據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户籍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1、首選暫住證或者居住證,以及當地管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等,必須在有效期內且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這一證據的證明力要遠遠大於後者,法院採納的可能性也高。

2、房屋權屬證書,這一證據的證明力僅次於暫住證和居住證,但房屋權屬證書必須是自己的姓名或妻子的姓名,且也要符合一年以上的時間限制。

3、街道、居委會、小區出具的證明等,這一證據可在居住當地開具證明並加蓋單位公章,時間上該證據需與房屋租賃合同相印證。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證人證言,房屋租賃合同書,房租繳費收據等,這一證據在租賃房屋時或之後都可向出租人索要。

5、各種繳費證明,如取暖費電費、水費、衞生費、物業費等等的繳費憑證,這一證據證也需與房屋租賃合同相印證。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證人證言等,該證據證明力不足,屬於兜底條款,法院採納的可能性不大。

證明主要收入來源地在城鎮的證據:

1、用人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工資表,考勤記錄,職工花名冊,押金收據等,這一證據是直接證明了其收入來源於城鎮,在取證時,勞動合同和工資表表的時間上要與上述租賃合同時間上相近,且需一年以上。

2、向工商、税務等行政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的憑據,交納“四金”的憑證和管理機關的檔案記錄等,這一證據與上述第一項證據相配套,進而充分證明其收入來源情況。

3、工作單位的負責人、同事的證人證言,這一證據是在前兩項證據無法取得時的無奈之舉,屬於證人證言類型的證據,需證人出庭作證。

居住證明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説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説發生了交通事故,那麼可能在一些場合是需要提交書面的居住證明的,這個時候就需要到當地的居委會或者是村委會來開具證明,並且需要由派出所蓋章確認,這樣的話才能夠發生相關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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