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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還款承諾書構成債務加入,保證期間時效屆滿後

保證期間時效屆滿後,出具還款承諾書構成債務加入
保證期間時效屆滿後,出具還款承諾書構成債務加入
原告鄺某與被告樂某是普通朋友關係,被告樂某是浙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浙華公司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向鄺某借款,雙方簽訂《借款(擔保)合同書》,合同約定:“借款本金200000元,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借款期限三個月,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樂某以個人財產為該借款提供擔保,在借款方浙華公司到期不能歸還借款時,貸款方鄺某可直接向擔保人樂某個人追償。事後,鄺某交易樂某200000萬元,出具借據一張。借款後,浙華公司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支付了3個月利息,此後未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