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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死了房產第二繼承人不放棄

父親死了房產第二繼承人不放棄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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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人都不放棄共同擁有的房產怎麼辦

只能由一方獲得財產權,可以通過共同競價的方式來處理。繼承權的接受,是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蔘與繼承、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自繼承開始,客觀意義的繼承權也就轉化為主觀意義的繼承權,繼承人得自主決定是行使繼承權、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權。依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權的主體是公民(自然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同屬第一繼承順序。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的份額也不是絕對均等的。如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受到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