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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離婚孩子應歸誰

哺乳期離婚孩子應歸誰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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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離婚孩子應歸誰

根據相關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哺乳期的孩子撫養權歸屬屬於母親的可能性比較大一點,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為兩週歲以下的嬰幼兒。父母離婚時,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但是當母親出現以下情況時,應當由父親來撫養:

一、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母方有撫養條件,但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如母親生活環境明顯對撫養子女不利,母親的工作性質特殊,不便於撫養或者母親違法犯罪不利於撫養子女等;

四、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