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後懷疑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可以離婚嗎
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
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民法典》
生效以後,“患有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再屬於禁止結婚的情形。
2、《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