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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交通事故死亡損失賠償是否考量自身疾病

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交通事故死亡損失賠償是否考量自身疾病
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交通事故死亡損失賠償是否考量自身疾病
在交通事故發生前,當事人並未因自身有疾病而影響正常生活和出行,也不需要住院治療,而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導致其住院的直接原因;
所以因交通事故住院而直接支出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鑑定費應由侵權方全部承擔,而不應考慮事故損傷參與度。
而對於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非直接性財產損失,如不考慮事故參與度,由侵權人全額承擔,有失公平,因此,應考慮事故參與度予以賠償,不應由侵權方全額支付。
【法律依據】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
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
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