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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被開除會有補償嗎

在試用期被開除會有補償嗎
在試用期被開除會有補償嗎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但是試用期員工如因以下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樣應支付經濟補償:
1、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當用人單位存在某些違法情形時,勞動者可以單方隨時解除勞動關係。這種情況下,雖然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向試用期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約的。試用期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的,或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