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不得有哪些行為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73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不得有哪些行為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定不相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2、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3、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品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4、患有妨礙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5、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TAG標籤:人員 治安管理 拖拉機 聯合 收割機 訴訟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