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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需要蒐集哪些證據

訴訟離婚需要蒐集哪些證據
訴訟離婚需要蒐集哪些證據
1、身份證據
關於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這類證據主要是指身份證,另外還有户口簿、出生證明、駕駛證、軍人證、僑胞證、護照、公安機關的户籍證明、居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等。
2、婚姻關係證據
關於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夫妻關係的證據。主要是結婚證,如果結婚證遺失,可去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檔案館開具證明。
3、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
離婚判決與否的重要標準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因此這類證據非常重要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這類證據有相關單位的出具的原、被告分居滿兩年的證明、婚外情的證據、存在家庭暴力、賭博、吸毒等情況的證據、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等。
4、子女撫養證據
關於子女的生活、學習、撫養等相關情況的證明。一般此類證據有出生證明、身份證明、在讀學校、幼兒園出具的證明等等相關證據。
另外子女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的現狀也非常重要,這關係到孩子成長環境,請儘量提供。如系非婚生子女甚至在對方不認可的情況下,還需提供親子關係方面的證明材料。
5、家庭財產證據
關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一般此類證據有銀行存單或或銀行出具的借款合同及其他有價證券等的證明,如經營公司的應提供出資證明、股權證明等,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
6、雙方經濟狀況證據
關於夫妻雙方的收入情況以印證共同財產、債務等相關情況的證據。這類證據一般有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7、住房情況的證據
關於夫妻雙方擁有的住房情況的證明。一般主要是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8、需要經濟幫助證據
關於弱勢一方要求對方提供幫助的證明。主要是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9、證明曾提起過離婚訴訟的證據
用於證明曾經提起過訴訟夫妻感情沒有和好,而是繼續惡化以至破裂的情況。如果婚姻一方曾提起過離婚訴訟的,一般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或者法院的證明材料等相關證明。
10、離婚損害賠償證據
要求對方給予離婚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