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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 代位權
代位權與債權轉讓異同之處是什麼呢?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以致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利。我國《合同法》第73條明確規定了債權人之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無疑,債權人之代位權制度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有助於交易的安全與建立良好的經濟運行環境。這就是代位權與債權轉讓異同之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