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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審理延期的規定是什麼

簡易程序審理延期的規定是什麼
簡易程序審理延期的規定是什麼
1、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二百五十八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到期後,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後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人民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並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立案之日計算。
審理時間(延期)
2、指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把已經確定的審理期日或正在進行的審理順延至另一期日進行審理的制度。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有四種:
第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第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第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第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具備上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延期審理。“可以”延期審理,是一授權性規範,它不同於“必須”和“應當”。鑑於民事案件本身的複雜性和開庭審理的差異性,是否“可以”延期審理由人民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