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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羣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

社區羣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
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在設立變更和終止,行使職能和責任承擔上也都有其特殊性,有必要將其作為特別法人。此外,根據物權法等法律的規定,民法總則還明確規定,在沒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村民委員會還可以依法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