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常識/列表

如何成功無罪辯護,跨境網購被控走私毒品罪

筆者今年來辦過2件跨境網購被控走私毒品罪案件,行為人從境外購買郵寄過來的商品中被海關檢測出含有毒品成分,繼而收件當場被警方抓獲。其中一件是明知其中含有大麻成分的糖果,最終獲輕判緩刑。另一件是從境外網購“催情水”“壯陽藥”等商品,其中經鑑定檢測出新型毒品γ-羥基丁酸成分,當事人辯解並不知曉其中添加毒品成分。經筆者辯護,認為該當事人在主觀上並不明知其購買的是毒品,不存在違法的認識可能性,故不應當認定為走私毒品罪。該當事人被羈押二十多天後被公安機關認為證據不足而未予呈捕,繼而取保候審得以釋放。

跨境網購被控走私毒品罪,如何成功無罪辯護

根據法律規定、司法解釋、毒品犯罪會議紀要等等文件規定,以郵寄方式交付(不限於販賣)毒品的,對郵寄人和收貨人均認定為運輸毒品(境內郵寄)或走私毒品(跨境郵寄)犯罪。但隨着近年新型毒品的發展,毒品的存在方式和純度有了新的變化,有很多境外商品添加的一些成分在境外是合法但在中國大陸是被認定為毒品的,如在國外可以合法售賣的治療抑鬱類的藥物、減肥藥、安眠藥等等。因此有很多涉新型毒品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辯解對涉案物品涉毒主觀不知情,不具有犯罪故意。

筆者認為,關於毒品犯罪主觀明知的認定,應當結合多個涉案情節綜合判斷,合理推斷行為人是否具有毒品認知的可能和故意。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點判斷,以此區分跨境網購涉毒案件的罪與非罪。

1.涉案物品的購買渠道、價格及外觀是否異常。

有一些案件,購買的物品是境外合法上市的藥品、保健品,也是委託他人在境外的藥店、商店購入,有購買發票、小票等憑證的,或者購買者就是在境外合法開設的網購網站直接下單購買的,這種就不能輕易推定購買人主觀上明知毒品而走私入境。

再如筆者此前辦理的那件購買含有毒品大麻成分的糖果案件,200多克糖果,從美國郵寄過來中國,連同運費需要1000元,這個價格顯然不是正常糖果的售賣價格,易被推定行為人應當知道該糖果是添加了違禁品成分。

2.交易過程中是否使用小眾通訊方式及“暗語”交流。

中國人之間日常微信交流多,跟境外的人使用其他主流社交軟件多。但有些時候,這些賣家實際也是中國人或在境外華人,他們也是使用微信的。但若在選購相關“商品”時,引導購買者下載使用一些小眾軟件通信交流,特別是使用境外公司開發的小眾軟件的,則就顯得這筆交易有一定的異常。

很多毒品交易,買賣雙方知曉涉案物品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也是為了避免網絡監控,就使用一些代號、表情、諧音代稱。如用“豬肉”代指冰毒(甲基苯丙胺),用微信表情裏的“葉子”代指大麻,用微信表情裏的“閃電”代指快速送貨等等。如果交易中使用這些暗語,則就會被推定認為是明知是毒品、違禁品的交易。

3.收貨信息及支付方式是否異常。

從規避風險的角度,若購買人主觀上認識到其所購物品涉嫌違規,可能會使用虛假的收件信息,如使用化名收件,收貨地址填到其他地址或快遞櫃等等。此外,跨境網購的,如果本身買賣雙方都有微信、支付寶或境內銀行賬户的,但賣家指引使用不易追查的渠道付款(如使用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則就有異常了。

4.是否存在夾帶、隱匿品名通關報關。

買賣雙方知曉其中物品有管制品的,會以夾帶的方式郵寄運輸,瞞報此類物品;或者虛報涉案物品的品名,如將一些液體毒品謊報為“精油”“香水”等品名的。

部分境外郵件,是需要購買人填寫資料報關的,如果購買人發現報關信息上的物品品名和自己所購物品不一致的,應當就知道其中存在疑問,應當去核實或者拒絕填寫報關資料。

5.過往有無吸食毒品等違法犯罪記錄。

行為人若本身是吸毒人員,甚至是有毒品犯罪記錄的,此類人員往往就很容易被主觀上推定具有毒品犯罪的認知和故意。如果是一個沒有吸毒記錄的人員,第一次網購此類商品就涉毒品的,其辯解不明知是毒品的意見,相對容易得到採納。

6.行為人是否具有特定專業知識的行業人羣。

一些新型化學合成類毒品,其本身很容易被相關化工行業人員的掌握、製作。如這幾年較多流行的新型毒品γ-羥基丁酸,市面上很多在酒吧等場所銷售的名為xx潮飲(關鍵詞屏蔽)或近似名稱的“飲料”、“J屍水”(關鍵詞屏蔽)、男同用的潤滑劑等等,都是添加了此類成分。γ-羥基丁酸是將另一化學品γ-丁內酯與鹼性水混合化學生成的,γ-丁內酯是一種較為容易獲取的化學原料(該物品直至2021年才被列為易製毒化學品,但本身並不是毒品),其製作γ-羥基丁酸也是很容易製作的,並不需要很複雜的工藝。而γ-丁內酯的前體丁二醇更是一種很便宜的化學品,在境內正規網購平台都可購入。

因此,如果行為人是相關行業具有專業知識人羣,其應當對涉案物品有一定的瞭解,也亦被推定具有主觀明知。筆者之前代理另一宗走私毒品合成芬太尼去境外的案件,其中有同案人就是大學裏的化學專業老師,認定其主觀明知的依據之一就是其是這方面的專業人士。

7.抓獲經過有無銷燬物品或慌張逃匿等異常。

購買人若是完全不知曉購入物品涉毒涉違禁品,正常反應肯定是懵的,抓獲現場乖乖配合公安機關調查。但行為人一見到是公安人員來查,就着急銷燬物品或慌張逃匿的,就很容易被推定具有毒品犯罪的主觀故意。筆者同事辦理過的一宗毒品案件,在高速口排隊時看到有交警例行查車,司機心虛直接將一包毒品東西扔下高架,這就是推定其明知是毒品而運輸的重要依據。

本文作者系鄧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