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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評估雙方不認可怎麼辦?

離婚房產評估雙方不認可怎麼辦?

隨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價也在不斷上漲,部分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對待房子以及財產的劃分問題上,有不少的爭執和埋怨,在如今的生活中,房子已經佔據了多數家庭的重要財產,那麼,離婚房產評估雙方不認可怎麼辦?下面本站小編就來跟大家講解一下。

一、離婚房產評估雙方不認可怎麼辦

(一)房屋價值的界定

離婚案件中,法院分割房產,一般是以房產現值作為分割的依據,而非購房時的價值。

房價的市值一般由當事人雙方估價後達成一致的意見;若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一般由原告申請向法院評估,並預交評估費用,由法院委託相關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作價,以該評估報告作為分割的標準。一般評估報告的有效期從3個月到6個月不等。評估費用,一般在判決離婚後,由當事人雙方分擔。

(二)房產分割存在的問題

1、關於產權房是否系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標準及分割問題

實踐中,各地對於產權房是否系共同財產界定的標準存在差異,主要原因在於購買時間和取得產權時間有差異、繳納房款的進程、房產證是否取得個案有差異,這些因素都導致房產分割在離婚案件中司法實踐處理不一。

在北京地區,法院在分割產權房時一般會酌情考慮一套房子的實體分割,比如,將有二居室的房子判決一人一居室。

2、關於公房分割存在的問題

由於離婚糾紛中涉及的公房,可能是職工經房改售房取得產權證的部分產權的房屋,也可能是婚前或者婚後購買但沒有取得產權證的公房,經濟利益涉及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處理問題較多。

對於“部分產權”公房的處理,司法實踐中一般會判決取得部分產權的一方,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佈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定的經濟補償。

3、關於承租公房的承租權問題

目前,關於處理承租公房法律依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

(三)判斷產權房是否系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的司法實踐

1、已取得產權證的房產

有些法官認為,對於私房和具備產權證且可以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按照房產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房產是否系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根據民法物權原理及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或者過户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於在婚姻案件中涉及房產分割,若係爭房產是結婚登記以後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無論該房屋在何時購買以及房款如何交納。但在分割房屋時,應考慮相關因素,如果在婚姻登記之前取得房屋產權證,應該認定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房產

(1)一方婚前購買,房款繳清,但產權證未辦理完畢。此種情況,一般認定該房系一方個人財產為宜。

(2)一方婚前簽訂購房合同繳納部分房款,部分房款系婚後繳納,在離婚時,房產證仍未辦理完畢。此種情況,以房產物權的期待權歸一方,但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的房款屬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為宜。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雙方協商決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二款: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以上的資料希望能夠幫到大家,針對離婚房產評估雙方不認可怎麼辦的問題上,小編已經給大家介紹的很清楚了,大家如果對離婚房產和財產評估的還不滿意,可以去法院重新申請評估,如果自己的現狀比較複雜,可以諮詢本站律師來協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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