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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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起訴離婚房產分割嗎?

根據法律規定起訴離婚房產分割嗎?

在夫妻雙方決定離婚時,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房產如何分割,往往是雙方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問題,由於房屋的出資方式、出資人、有沒有貸款、還款人等各不相同,因此,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確定分割比例等都是較為複雜的問題,法律也分別作出了具體的規定,那麼,按規定起訴離婚房產分割嗎?

一、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二、新婚姻法對於婚後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首先要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還要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説,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説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係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着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的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範圍包括: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購買商品房、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綜上所述,關於起訴離婚房產分割嗎,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定,對於一方婚前購買且已辦理了房產證的房產,屬於其婚前財產,不會進行分割,此外,對於購買福利房、商品房和經適房,至辦理離婚時尚未辦理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判定所有權分割和歸屬,只會就使用權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