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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自願送給親戚撫養是犯罪嗎?

孩子自願送給親戚撫養是犯罪嗎?

一、孩子自願送給親戚撫養是犯罪嗎?

孩子自願送給親戚撫養不是犯罪,但是有可能是違法行為。關於這個問題,首先,我國《民法典》就此問題有明確的規定,不可以將自己的孩子輕易送人,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並且到有關部門辦理過繼手續才可以。

(1)首先,送給他人撫養的孩子必須要是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才可以;

(2)其次收養孩子的一方必須各方面條件都得到法律認可,如家庭成員完整,經濟條件良好等,收養的一方還可以是國家認可的福利機構,如福利院;

(3)最後,孩子必須由生父母雙方共同送出去,否則不予辦理手續。

同時,《民法典》就私人之間送給孩子養的情況也有規定,不經法律同意,私自將自己生的孩子送給他人,哪怕是送給關係很好的親戚朋友等也是不可以,這違法了法律的規定,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哪怕是要辦過繼手續,也要撫養人的條件得到法律的認可,且生父母雙方都同意,才可以完成過繼,不然也是不行的。

二、收養孩子的規定是什麼?

喪失父母的孤兒可以被他人收養。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除此之外,畢竟“過户”的對象具有特殊性,所以過户者應符合該法律的規定:“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提到了“生父母”,但是也要注意它的限定條件是確實“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而不是隨便多生了幾個女兒,想把女兒送人再生兒子的;更不是未婚期間意外懷孕,無法自己撫養又不願拖累自己父母從而將孩子“轉送”他人收養的那些狀況。

當然,也不是什麼人都可以成為合法的收養人。對收養人的資格做出瞭如下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年滿30週歲、有能力撫養孩子、有醫院加以説明的不能懷孕的疾病及無子女。”另外,還有一個需要注意的是,送養的孩子必須在14週歲以下,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條件所構成的收養關係,都沒有法律效力。

在當代的社會,大多數人關於孩子的撫養權方面的問題並不是特別的瞭解,而甚至是認為生了孩子之後是可以隨便的送給他人撫養的,但實際上《民法典》當中關於送養孩子是有確切的規定,只有符合條件的才能夠送養,畢竟父母對孩子是有撫養的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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