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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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內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一、關於婚內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關於婚內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一)工資、獎金。

工資、獎金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基於勞動而獲得的報酬和基於勞動而獲得的工資以外的報酬,其性質都是勞動報酬,包含貨幣和有關財物。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從事生產、經營,主要指農村中的農業生產和城市裏的工業生產以及第三產業等各行各業的生產經營收益,有勞動收入,也有資本收益,如股票債券收入、股份、股權等。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基於知識產權而獲得的財產收益,僅指基於知識產權而獲得財產權,而不包括知識產權的人身權。

(四)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繼承所得的財產,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照法律規定接受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合法財產,包括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所取得的財產;贈予所得的財產,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接受贈予人無償給予財產的法律行為取得的財產,贈予所得的財產必須是已經取得所有權的財產,比如受贈予人進行所有權變更登記、實際取得財產等。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實際取得財產權的,贈予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贈予財產,不是夫妻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指上述四項財產以外,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2、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3、一方當事人為達到離婚目的,長期在外不歸已滿一年的,離婚時應視其有居住條件。

4、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5、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一般來説,如果在結婚以後所取得的收益都是屬於婚內的共同財產,但是在結婚以前所取得的收益都是屬於個人財產。婚內的共同財產,比如説結婚以後的工資收入經營所得收入等等都是屬於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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