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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的近親屬包括什麼?

一、婚姻無效的近親屬包括什麼?

婚姻無效的近親屬包括什麼?

一般來説三代以內的親屬都屬於無效的婚姻近親屬範圍,民政局在受到結婚請求之後,一般是需要去核實一下待組成家庭的男女雙方是否屬於這個範圍之內,若是屬於那麼是不會下發結婚證的。

不能近親結婚的範圍:

1、父母和子女之間、爺爺奶奶和孫子孫女之間、姥姥、姥爺和外孫子、外孫女之間,當然不能結婚。

2、和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姑姑、姨母不能結婚。

3、和自己的親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不能結婚。

4、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5、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

6、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至於老百姓常説的“遠房親戚”,一般都沒有直接的血緣關係,不屬於禁止結婚的近親屬範圍。

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當事人的近親屬包括什麼?

並不是所有的知道婚姻無效的人都可以申請婚姻無效,根據不同的情況,法律對於申請無效的主體做了相應的規定: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宣告婚姻無效程序如下:

1、由結婚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3、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審理與裁判方式只能是判決,而不能適用調解;

4、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實行一審終審,申請人及婚姻當事人不得對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提起上訴。

若是男女雙方的祖輩是直系親屬,那麼提出的結婚請求是一定會被當地的民政局駁回的。如果男女之中的任何一方患了醫學上不宜結婚的疾病,此時雖然並不是一定不能組成家庭,但是為了後代的健康考慮,一般醫生、民政局的工作人員,都有可能會建議雙方慎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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