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變更撫養權的條件有哪些?
一、離婚案件變更撫養權的條件有哪些?
離婚案件變更撫養權的條件一般有以下幾種: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3)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二、離婚撫養權確定考慮因素有哪些?
離婚撫養權確定考慮因素有以下方面:
1、孩子的年齡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2、是否患有嚴重疾病、是否履行了撫養義務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週歲的子女,
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3、是否已做絕育手術、是否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離婚後,通常男女雙方並不會再共同撫養孩子,但是離婚並不會改變父母與孩子之間的親子關係,沒有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也沒有喪失孩子的監護權,故此在發現對方不盡撫養義務,或者是實施了虐待孩子等的行為之後,可以提出變更孩子撫養權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