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人消失了怎麼辦?
一、代位繼承人消失了怎麼辦?
代位繼承人失蹤的話,只能先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2年後人不出現的,再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如果都沒出現的,這個繼承人的遺產份額就沒了。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三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二、遺產繼承的順序是怎樣的?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此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此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此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三、怎樣宣告代位繼承人失蹤?
(1)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
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
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3)須由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程序宣告。
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因此如果是一個遺產,本來應該由代位繼承人繼承,但是代位繼承人卻消失,那麼必須要先向院宣告失蹤或者在宣告死亡,如果是在兩年內或者四年之內都沒有出現,那麼最終會被確定為死亡,這時候該代位繼承人的遺產份額就會有其他順序的繼承人進行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