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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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領結婚證需要什麼證件

二婚領結婚證需要什麼證件

一、二婚領結婚證需要什麼證件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另外,需要提供離婚證明。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再婚登記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再婚登記的程序主要有:

(一)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户口本原件(户藉證明、集體户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離過婚的請帶上離婚證或判決書

(二)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三)審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四)登記:問雙方是否自願,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打印結婚證,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五)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後,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係,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予以確認帶上離婚證。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二婚也就是我們説的再婚,也就是第二次結婚,當然此時的結婚對象一般都不會是之前的那個人。而在二婚的時候也要求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到結婚證,那麼才算是建立了婚姻關係。由於是二婚,所以在需要提供的材料上面,就與第一次結婚存在一定的差異。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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