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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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説離婚小孩怎麼判決

一、一般來説離婚小孩怎麼判決

一般來説離婚小孩怎麼判決

離婚小孩怎麼判決需要看具體的情況,與何者共同生活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撫養權歸屬

夫妻離婚,一般也會導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撫養權。失去撫養權的一方將失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不過,失去撫養權的一方仍然會享有探視權,可以在約定或裁判的時間內定期探視子女,與子女進行相對短暫的相處。

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

繼父母的對繼子女的撫養權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係和一般的父母子女關係不同,具有姻親關係和教育撫養關係,但不具備血緣關係,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論: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生父(母)和繼母(父)都要求撫養該子女的,撫養權歸生父母所有。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母不願意繼續撫養的,認為撫養關係已經解除,該子女仍由生父母撫養。

撫養權總的原則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二、離婚怎麼樣才能拿到孩子的撫養權?

能否拿到孩子的撫養權需要看能否提供孩子健康成長的環境,以及孩子的週歲。

1、核心原則:子女利益最大化

對於子女撫養原則,直接的法律規定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子女撫養權雖是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但無論父母如何爭奪子女的撫養權,子女都不是父母的附屬物,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法院考慮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出發點,法院在考慮子女的撫養權時,都會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條件、家庭各方面的因素和子女年齡、照顧無過錯方等其他各種原則,但萬變不離其宗,這一切,都離不開“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核心原則。這一原則,貫穿於子女撫養權的始終,決定着所有其他原則。

2、根據子女年齡確定原則

對於子女撫養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則進一步細化為根據子女兩週歲以下、兩週歲以上、八週歲以上不同年齡段作為考慮撫養權歸屬的原則:

(1)子女兩週歲以下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第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第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第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子女兩週歲以上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第一,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第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第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第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離婚以後能否拿到孩子的撫養權需要看能否提供孩子健康成長的環境。並且如果孩子未滿二週歲,一般會判為母方進行撫養。如果孩子在八週歲以上,一般會尊重孩子的意願,讓孩子自願選擇撫養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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