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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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哺乳期離婚有什麼優勢?

一、我國在哺乳期離婚有什麼優勢?

我國在哺乳期離婚有什麼優勢?

婚姻關係中,男女平等,哺乳期的婦女沒有任何優勢,但是,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首先,離婚時,必須有一方存在法定的應當給付損害賠償的過錯,無過錯方才可以請求賠償。另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有:一方重婚的、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另外,具體的損害賠償金額是以當事人所在地區、當事人收入、具體的嚴重程度等因素來決定的,比如:遭受損害是長期還是短期、受到損害的輕重程度等。一般來説,過錯方過錯程度越大,無過錯方可請求的損害賠償金額也越大。具體賠償金額一般由無過錯方於起訴狀中提出,再由人民法院根據事實依法進行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哺乳期家暴離婚撫養權怎麼判

在我國,根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權的確立主要有以下原則:

1、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

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後的子女,以雙方協商優先,不能達成協議時,以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為補充為原則;

4、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以適當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意見為原則。

沒有扶養孩子一方應支付撫養費,撫養費一般是未撫養孩子一方收入的20-30%。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具體撫養費的確定要根據當地生活水平及孩子可能的實際生活花費來確定。

我國的離婚的案件的數量隨着近年來我國的社會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二提高,因此我們在平時就需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遇到離婚情況的時候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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