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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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不讓看孩子怎麼辦?

一、離婚了不讓看孩子怎麼辦?

離婚了不讓看孩子怎麼辦?

可以起訴處理,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應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視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的權利。”

二、具體情況

一方必須在某時將孩子送到某地,再由另一方按某時將孩子送回某地,以實現起訴人的探視權利。但是,許多法官在執行過程中都告訴記者説這是很難做到的,一是因為探視子女糾紛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往往由於“鬧離婚”而彼此受到嚴重傷害,如果一方探視子女時,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方式,必然引起雙方矛盾激化,最終受到最大傷害的是孩子,二是因為法院根本沒有那麼多的人力保證判決執行。

因此,只在判決書中抽象強調如何處理,如果探視對象拒不接受探視,法官又不可能強制將孩子交給要求探視的一方,“人情”和“法律”在這裏遭遇了尷尬的一幕。

因此可以説,離異夫妻之間應該互相寬容和理解,探視權的具體行使需要雙方協商確定合情、合理的方式。除非一方能夠舉證出另一方有精神病、虐待狂或者是傳染病,法律才能剝奪另一方的探視權。

加強人們對探視權的認識,告知人們特別是離婚雙方探視權不僅是離異父母與子女的一項權利,同時還是離異父母的一項法定義務。正確的行使權探視權,才能確保對子女健康的成長。

如果對方不予協助執意阻撓可以收集相關證據相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簽署協議,不過我建議最好可以的話還是協商解決避免給孩子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對於離婚了以後,撫養方拒絕孩子與探視方見面的行為,是構成了對一方探視權的侵犯,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來進行處理,如果無法協商的那麼可以要求重新判決撫養權,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那麼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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