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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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離婚撫養權會怎麼判?

主動離婚撫養權會怎麼判?

一段婚姻如果無法繼續維持下去,最好的方式就是離婚,雙方各自開始新的生活。實踐中有些離婚是由其中一方主動提出的,這時,對方可能會以孩子的撫養權作為條件,要求主動離婚的一方放棄撫養權,這種情形下,主動提出離婚的一方就需要訴訟至法院,要求法院對子女的撫養權作出判決。那主動離婚撫養權會怎麼判?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主動離婚撫養權會怎麼判?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三條作了具體規定: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或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意見》還規定: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二、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應如何取證?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取證,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性格修養等,通過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比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並不表示就沒有差異。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人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十週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們這一代人更為成熟,對於離婚的含義及後果都基本瞭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對其成長最為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

通過以上文章內容我們可以瞭解到,主動離婚撫養權的判決原則與其他情形下離婚的判決是一樣的,法院不會因為當事人主動提出離婚而在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上作出不同處理。因此,如果當事人雙方都想要取得孩子的撫養權,應儘量收集相關證據,以表明孩子與自己生活更為有利,這才是爭取孩子撫養權的最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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