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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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內容有哪些?

一、 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內容有哪些?

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內容有哪些?

1、住居所指定權。未成年人子女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

2、交還請求權。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

3、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民法院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為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職業的許可,法律行為的補正等,都由監護人為之。

4、撫養義務。這一義務源於親屬權的義務,監護人應當為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 對被監護人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不承擔此項義務。

5、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監督的權利和義務,與親權的內容相同;被監護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監督的權利義務有特殊的內容,除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還負有監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 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監督不力,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的義務。如果是單位擔任監護人的,《民法通則》規定不承擔此項賠償義務。

6、財產監護權。監護人應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其主要內容為:對被監護人財產的管理權。 監護人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以上就是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的具體內容,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監護請求而定,但父母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是有可以構成遺棄罪的,這種情況下還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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