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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補償如何申報個税?

一、離職補償如何申報個税?

離職補償如何申報個税?

需要攜帶相關的材料到當地的税務機關申報個税。個税申報應由納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税務機關報送納税申報表,並繳納税款。納税人取得應税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税款的,納税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税款,不管是不是達到了徵税標準都是需要申報的。

二、應當繳納個税的內容有哪些?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税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税款。

符合需要辦理彙算清繳情形的納税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沒有任職、受僱單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

居民個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税款。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税款的,納税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務機關繳納税款。

個體工商户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辦理預繳申報和彙算清繳。

納税人應當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税申報。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

納申報個人所得税是我國公民必須要嚴格遵守的一項條款,雖然可能沒有達到徵税的起徵點,但是納税人還是需要按照法律的規格進行個税的申報,這是必須要執行的,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藉口或者手段逃避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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