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王XX、高X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劉XX,男,1977年9月2日生,漢族。
原告委託代理人張XX、樊XX,修武縣城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X,又名王XX,男,1982年12月13日生,漢族。
委託代理人秦麗萍,河南蒼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XX,男,1976年12月18日生,漢族。
被告河南省XX公司。
負責人夏XX,經理。
原告劉XX訴被告王XX、高XX、河南省XX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原告於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願撤回起訴,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劉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2.5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範 鑫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 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