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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訴張XX、中國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王XX,男,漢族。

王XX訴張XX、中國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李XX,遼源市龍山區站前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XX,男,漢族。

委託代理人甘雨忱,吉林遼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XX公司。

負責人杜X,系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柳XX,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本院受理原告王XX與被告張XX、中國XX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王XX及委託代理人李XX、被告張XX及委託代理人甘雨忱、保險公司委託代理人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X起訴稱,2013年2月23日,原告推手推車在西寧大路垃圾中轉站倒垃圾時,被被告車輛牌號為吉DXXX撞傷,致使原告左腿粉碎性骨折等外傷。該事故經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被告張XX僱傭的司機張文哲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王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張XX為該車輛所有人,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現原告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66000.00元,傷殘賠償金、二次手術費、精神撫慰金待司法鑑定。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張XX辯稱,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率商業三者險20萬元,原告訴訟請求範圍低於我們保險限額,所以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已墊付醫藥費2000.00元,訴訟費用按比例承擔。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外損失商業三者險按責任劃分最高承擔70%責任。要求賠償項目中有部分不合理保險公司不予賠償。醫療費有非醫保用藥10723.83元不在保險賠償限額內,誤工費時間過長計算方法錯誤,根據法律規定誤工費應保護到定殘前一日,6個月零20天。保險公司按居民服務業月工資2620.08元標準賠付。護理費應為182天,一級護理一天,其餘為二級護理。殘疾賠償金按11%賠償,精神撫慰金因原告有一定過錯應減少或免除。

庭審中原告王XX向本院提供證據如下:1、身份證、户口本複印件各一份,證明原告年齡和非農業户口身份;二被告無異議。2、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此次事故中被告負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的事實;二被告無異議。3、病歷一份、診斷兩份,藥費清單一份,證明原告傷情和住院181天,其中一級護理9天,其餘均為二級護理,出院需要休治3個月。被告張XX無異議。保險公司認為診斷書記載一級護理一天,餘下為二級護理,誤工應按定殘前一日。4、醫療費票據16張,金額54546.88元,證明原告治療所花費的費用。張XX認為沒有超過保險限額,應由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認為醫療費中有不在醫保範圍內用藥。5、交通費票據28張,金額300.00元;二被告無異議。6、失業登記證一份,證明原告下崗。二被告無異議。7、鑑定報告一份,證明原告二個十級傷殘,二次手術費為1.1萬元。二被告無異議。8、器具費收據一份,金額70.00元、鑑定費收據一份,金額2100.00元,證明購買枴杖和鑑定所花。二被告無異議。

被告張XX向本院提供證據如下:1、保險單兩份,證明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率商業三者險限額20萬元;原、被告均無異議。2、收據一份,金額2,000.00元,證明被告墊付醫藥費。原、被告均無異議。

被告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供證據如下:1、商業三者險保險條款一份,證明條款26條按國家醫保用藥核定賠償。原告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被告認為無效,應由保險公司賠償。2、醫療用藥審核單一份,證明原告發生費用有乙類藥不應賠償。原、被告有異議,認為是保險公司單方行為無效。3、保險公司申請的鑑定報告一份,證明有3313.72元不在國家醫保報銷範圍內。原告無異議。保險公司有異議,認為沒包括乙類用藥和衞材,衞材不應全額保護。

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23日,原告王XX推手推車在西寧大路垃圾中轉站倒垃圾時,被被告張XX所有的牌號為吉DXXX車輛撞傷。該事故經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被告張XX僱傭的司機張文哲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王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張XX為該車輛所有人,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率商業三者責任險限額20萬元。被告張XX和保險公司簽訂的商業三者責任險條款26條和27條約定,被保險機動車負事故主要責任,保險公司賠償比例為70%,保險人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賠償金額。原告住院診斷為左腿粉碎性骨折等外傷。於2013年8月23日出院,住院181天,一級護理1天,其餘為二級護理。花去醫療費54547.08元,其中被告張XX墊付醫藥費2000.00元,交通費300.00元,購買枴杖費70.00元。經原告申請,吉林正義司法鑑定所於2013年9月17日對原告傷殘等級及繼續治療費用進行了評定,意見為原告王XX左脛骨、左腓骨骨折均構成十級傷殘,需二次手術費用為人民幣11,000.00元,原告花去鑑定費2100.00元。被告保險公司也申請對原告王XX醫療費中不在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內用藥進行了鑑定,吉林常春司法鑑定所鑑定意見為王XX醫療費中不在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內用藥金額3313.72元。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經遼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對事故責任的認定,本院予以採信。原告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範圍內賠償,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保險公司按商業三者險合同條款約定承擔肇事車輛主要責任賠償比例為70%和應扣除醫保範圍外用藥3313.72元,應予以支持。超出保險範圍賠償,應由被告張XX按責任承擔。因被告張XX是機動車方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責任劃分承擔75%。原告自行承擔25%責任。對原告要求誤工費請求,其誤工日期到傷殘鑑定前一日,誤工6個月零24天。誤工費標準按居民服務業收入計算。二個十級傷殘賠償係數按12%計算。精神撫慰金6000.00元為宜。原告合理損失為醫療費54546.88元、二次手術費用110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50.00元(181天X50元)、護理費21974.68元(182天X120.74元)、誤工費18654.24元(2626.08元X6+24天X120.74元)、殘疾賠償金48499.30元(20208.04元X20年X12%)、精神撫慰金6000.00元、交通費300.00元、枴杖費70.00元、鑑定費2100.00元,合計172195.10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醫療費項下賠償1000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項下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枴杖費共計95498.22元,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賠償42898.21元[(54546.88元+11000.00元+9050.00元-10000.00元-3313.72元)X70%]。三項合計148396.43元。被告張XX賠償原告鑑定費1575.00元(2100.00元X75%)和保險公司商業險不足部分3229.84元[(54546.88元+11000.00元+9050.00元-10000.00元)X5%+3313.72元X75%],合計5715.13元,扣除張XX墊付醫藥費2000.00元,張XX還應賠償原告3715.13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二十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XX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付原告王XX人民幣148396.43元。

二、被告張XX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付原告王XX人民幣3715.13元。

三、駁回原告王XX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60.00元,保全費1,080.00元,郵寄費

60.00元,合計1800.00元,由原告王XX承擔450.00元,被告張XX負擔1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素娟

人民陪審員  陳文富

人民陪審員  王XX

書 記 員  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