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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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處罰標準

交通事故逃逸處罰標準 ?

一、最新交通事故逃逸處罰標準 

1、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 交通肇事後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這裏要注意對 交通肇事後逃逸 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 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 ,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 交通肇事後逃逸 。

所謂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 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 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 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 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於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二、交通肇事罪 罪行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方面: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即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均可構成該罪的主體。

(二) 在主觀要件上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罪名,在主觀上只能是過失,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故意,那麼就不是該種犯罪,而是相應地構成其他故意犯罪了,在處罰方面也比該罪要嚴重得多。

(三) 在客體要件上,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

(四)客觀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行為。由此可見,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由以下4個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組成的:

1、必須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

2、必須發生重大事故,存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

3、嚴重後果必須由違章行為引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

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事故傷殘評定 

1、檢驗、鑑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或者當事人委託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3、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4、 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5、評定書。 評定人評定結束後,應制作評定書並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6、不同的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對象出具多份鑑定結論,若各鑑定機構均具有法定鑑定資格時,應依據鑑定機構級別的高低,一般應採信高一級別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排除那些級別較低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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