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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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補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補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具有法定意義的正式材料,是確定事故各方責任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保險理賠、刑事訴訟、經濟賠償中用重要作用。那麼如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慎丟失怎麼辦,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補嗎?我們帶着這樣的疑問看一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丟失後怎麼辦。

一、交通事故案卷保管期限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書》(GA 40-2008)標準的規定,交通事故案卷(包括交通事故現場勘察證據)保管的期限為:(1)永久保管:對交通肇事逃逸人員吊銷駕駛證處罰的,使(領)館官員、使(領)館車輛發生死亡1人以上及其他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2)定期保管: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為2年;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為5年;致人傷殘、死亡1人至2人和涉外交通事故(前(1)情況除外):保管期為20年;保管期限的起算時間:立卷時劃定的案卷的存留年限,保管期限從結案後第二年開始起算。保管期滿的,案卷須複查一次,有保存必要的可延長保管期限或轉為永久保管。銷燬的案卷須經過審批,並保留審批件及案卷索引目錄。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書,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責任,為依照交通法規和其它規定對肇事者作出正確恰當的處分,同時也為以後事故損害賠償處理打下基礎,提供依據;對教育廣大交通參與者從中吸取有益的教訓,為研究交通事故發生的規律,制訂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也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具時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四、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複核申請

當事人如果對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其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5日內,就會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公安交管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如果認為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作出複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對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重新調查、認定;如果認為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認定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就會維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複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一次為限。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由交通警察部門出具的法定材料,也是案件的一種,理應留有卷宗,按照相關規定應在一定的時間內報告。其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也是留有一份在卷宗中。因此,對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補嗎的疑問應該解決了。如果在保管期限內,可以提請公安交通警察部門複印事故責任認定書並加蓋公章,或由其出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