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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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駕出車禍責任怎麼認定

試駕出車禍認定方法如下:

試駕出車禍責任怎麼認定

首先,應審查汽車銷售商在試乘試駕活動中有無過錯。因為作為經營者,汽車銷售商有義務保證消費者的財產與人身安全,試駕時必須盡到審查駕照、合理提示車輛特性及試駕路線、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等基本保障性義務。

其次,應當適當平衡利益與風險。因為汽車銷售商對試駕車輛仍保有實際支配力與監管力,且提供試乘試駕服務本身就是其市場營銷的手段,得以從中獲取潛在客户、贏得商業利益,理應對試駕活動承擔相應的風險;而對試駕者來説,試駕行為使其直接操控試駕車並從中獲取了標的車輛有關性能的直觀感受,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車輛的支配者及運行利益享有者。

綜上,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試駕中發生交通事故汽車銷售商與試駕者內部賠償時,雙方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外按份承擔賠償責任;第三方被造成損害請求賠償時,汽車銷售商與試駕者應當共同承擔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外的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時已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間,調解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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