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妻子要求房產證加她名有效嗎 普法法律網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1.03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有效,一但更改、加名、買賣,即為夫妻共有財產,一但離婚二人實行分配。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TAG標籤:家事糾紛 二婚 妻子 房產證 婚姻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