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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收購是什麼意思

現代社會不管是電視劇的劇情走向還是現實社會中的傳言聽聞又或者是新聞時事的大肆報道,公司合併收購事件頻頻發生,並且已經不再是一個小概率事件了。那麼您對於收購方式之一的要約收購是什麼意思清楚嗎?要約收購的程序又是怎樣的?如果您不是很瞭解,本站的小編我很樂意為您解答。

要約收購是什麼意思

一、要約收購的定義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的公司發出收購的公告,待被收購上市公司確認後,方可實行收購行為。它是各國證券市場最主要的收購形式,通過公開向全體股東發出要約,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要約收購是一種特殊的證券交易行為,其標的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發行的股份。其最大的特點是在所有股東平等獲取信息的基礎上由股東自主作出選擇,因此被視為完全市場化的規範的收購模式,有利於防止各種內幕交易,保障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 

二、要約收購的程序:

(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須公佈信息。即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繼續收購時的要約。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載明規定事項。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

《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第十四條規定,增持達到30%時,相關股東擬繼續增持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或者部分要約;達到30%的事實發生滿12個月的,可按本指引規定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免於發出要約。

(三)終止上市。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四)股東可要求收購人收購未收購的股票。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時,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其企業的形式。  

(五)要約收購要約期間排除其他方式收購。

(六)收購完成後股票限制轉讓。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六七月內不得轉讓。

(七)股票更換。通過要約收購方式獲取被收購公司股份並將該公司撤銷的,為公司合併,被撤銷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八)收購結束的報告。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以上這些就是本站為您提供的關於要約收購是什麼意思以及相關程序的資料了,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要約收購是以通知告知被收購的公司,等其確認之後就可以實行收購了。除了要約收購還有協議收購方式。關於要約收購如果你還有什麼問題不清楚,可以向我們的在線律師諮詢,我們很樂意為您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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