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跟股東會區別主要是什麼?
股東會與董事會都是公司的組織機構。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股東組成。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關,由董事組成。
二者主要存在以下區別:
1、產生方式不同。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公司股東當然成為股東會成員;董事會則是由股東選舉產生。
2、法律地位不同。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法律規定必須設立的機構;董事會是經營決策機構,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
3、職權不同。股東會職權主要是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選舉和更換董監、對公司合併、增減註冊資本等事項作出決議。董事會職權主要是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4、表決方式不同。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是股東會為了對全體股東的利益負責而產生的公司政策執行機構。股東會有權通過全體股東投票的方式決定公司的重大事務。其中包括董事會人員的任命,公司的整體經營方向,公司的重大變更,公司的規章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