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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資對公司債權人責任是什麼?

抽逃出資對公司債權人責任是什麼?

抽逃出資的股東需要在其抽逃出資的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在這裏,只要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抽逃出資的股東的補充賠償責任就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即需要區分抽逃出資股東的責任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和債權人的債權需要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1、行政責任

對構成抽逃出資的股東,將被要求將所抽逃的出資款項全額返還公司,並需繳納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2、民事責任

(1)抽逃出資股東對其他股東承擔責任。

股權平等是《公司法》規定的重要原則,股東應當按照出資比例享有利益;而股東抽逃出資後仍享有權益,顯然是對其他股東利益的變相侵佔。在此情況下,已足額出資股東既可以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抽逃出資對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公司享有法人財產權。由於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嚴格分離是公司法人格獨立的前提,因此,股東在出資後又抽逃資金的,已經構成了對公司法人財產權的侵害,故公司有權起訴抽逃資金的股東,要求其歸還所抽逃的出資。

(3)抽逃出資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公司資產是實現公司債權人債權的重要保障,股東抽逃出資必然削弱公司的償債能力並增加債權人的風險,從而對公司債權人構成侵害;同時,抽逃出資也屬民事欺詐行為,公司債權人因股東的欺詐行為而遭受損失,理應獲得賠償。具體來説,

第一,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初尚未正常經營之前即將資本抽逃,使公司所餘淨資產達不到法定最低註冊資本額的,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應由股東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第二,在公司成立後,股東以各種方式抽逃資本的,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股東應在所抽逃資本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應當明確,由於抽逃出資是一種帶有欺詐特點的隱蔽性違法行為,其他股東通常並無過錯,在抽逃出資的股東不能清償時,不應判令其他未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責任。但其他股東同意或協助該股東抽逃出資的,則應當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和抽逃出資的股東一起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刑事責任

抽逃出資的股東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時,可能構成抽逃出資罪和虛報註冊資本罪。

在公司內部的經營管理中,只要是股東認繳出資,就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足額的繳付出資,不能虛假出資,也不能抽逃出資,如果公司的股東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比如説通過關聯交易轉移資金、虛假分配利潤等,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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