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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部制度不健全有什麼法律風險

公司內部制度不健全有什麼法律風險
公司作為法律擬製的主體,其運作離不開公司機關,其行為和意思表示也離不開公司的管理機構,一個健全並完善的公司內部制度,能夠使公司有效的運行並盈利。公司的權力機關為股東會,依照我國《公司法》第36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公司的執行機關為董事會、執行董事、經理,《公司法》第44條對於董事會做出了規定,即: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的執行機構,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公司的監督機關為監事會、監事,依照《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而僅設一至兩名監事。公司內部制度不健全會導致公司決議不能有效的作出,內部管理的混亂,嚴重的會導致公司人格混同、公司僵局,使公司面臨破產清算的局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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