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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導致股東人數超過50人怎麼處理

一、繼承導致股東人數超過50人怎麼處理

繼承導致股東人數超過50人怎麼處理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最多不能超過50人,當多個繼承人分別取得股東資格會突破有限責任公司人數上限時,應當由各繼承人協商轉讓其繼承份額,以使公司股東人數符合法定要求。

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資合與人合性質兼有的企業法人,是基於股東間的信任與依賴組建的,若一個股東的死亡,由多個繼承人按繼承股份各自取得股東資格,相互間不熟悉、不瞭解,破壞了股東間的相互信任、相互依賴關係,容易引起公司經營決策上和利益分配上的分歧和矛盾,影響公司的事業發展,與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質相違背。因此,由多個繼承人作為一個整體取得一個股東資格的繼承方式是符合公司立法初衷的。

多個繼承人取得一個股東資格的前提下,多個繼承人間可以通過股份轉讓、贈送、放棄等形式把自己的繼承份額轉移集中到一個繼承人,該繼承人與一個繼承人的繼承方式一樣,取得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

若多個繼承人不轉讓、不贈送、不放棄的,多個繼承人宜作為一個繼承共同體,取得股東資格。繼承共同體推薦一個繼承人為代理人,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

對於公司的經營決策等,繼承共同體內部就討論的問題形成一致的意見,交由繼承人代理人在股東會議上討論,股東會以繼承人代理人的意見作為繼承共同體的意見。

各繼承人由於不具有股東資格而無權獨立參與公司股東會,也不能直接向公司股東會表達個人意見。各繼承人應行使所繼承股權而獲得的利益和風險,由各繼承人共同享有和共同承擔。繼承共同體各繼承人間的利益衝突等均於公司無關。

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具備的條件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法律明確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之所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作出限制,考慮的主要因素是:

1、有限責任公司是以資本聯合為基礎組成的,股東人數不應少於二人;

2、有限責任公司有資本聯合的因素,同時還有在相互瞭解、相互信任基礎上人與人之間結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稱的人合因素,這就要求股東人數不宜過多;

3、有限責任公司不公開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較為封閉的,在股東人數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是規模不大,有股東人數限制,適宜於公司決策和經營。

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既包括參與公司設立的最初股東,也包括在公司設立後由於新增出資、轉讓出資、公司合併等原因新增加的股東,也就是股東總數不能突破最高限額。

對於股東人數最低限額的要求,不包括對國有獨資公司的要求,因為對國有獨資公司在法律上作出了特別規定。

如果被繼承人去世法定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時候,有可能會導致股東人數超過50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最多不能超過50人,當多個繼承人分別取得股東資格會突破有限責任公司人數上限時,應當由各繼承人協商轉讓其繼承份額,以使公司股東人數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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