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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股東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股東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股東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根據這些法律的規定,,對於不在投資公司就職的、也就是通過分紅得到利益的那就不用簽定勞動合同,而對於在公司就職、領取工資收入的,就要在入職一月內簽定勞動合同;當然在絕對信任主要投資方的情況下,也可以口頭約定的方式替代勞動合同,但是其不受法律保護。

2、股東與公司之間屬於投資和被投資的關係,公司因為股東的投資行為而產生,股東身份也依賴於公司而存在。股東是否屬於在職員工,要看股東是否在該公司任職或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如股東在公司擔任相關職務或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則該股東屬於在職員工。

二、股東享有哪些權利?

1、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股東對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行使表決權是股東通過股東(大)會參與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東可以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表決權。

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我國《公司法》對股東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作丁規定,股東有權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選舉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或監事。同時,股東本人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董事和監事的任職資格,也有權被選舉為公司的董事或監事。

3、依法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

股東出資後就不允許再抽回出資。股東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將自己的出資或股份轉讓給他人,不轉讓是沒法退出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將出資轉讓給公司股東以外的人,公司股東享有優先受讓權。股份有限公司沒有此限制。這主要是因為有限責任公司除了“資台”外,更加體現“人合”的特點。

4、股東知情權

股東知情權是讓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有了解的權利,這是股東參與公司重大事項決策、行使權利的前提。

5、盈餘分配權和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

盈餘分配權是股東權利最核心的內容,因為股東投資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取盈利。盈餘分配比例一般按照股東出資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不按照出資比例進行盈餘分配,可以自行約定盈餘分配比例,這充分體現了公司意思自治原則。但股份有限公司則不可以如此自行約定,只能按股份比例實行盈餘分配。有的股東在中途退出公司時,也要求分配公司財產,這種要求並不符合法律規定。股東中途退出,只能轉讓股份,而不能分配財產。

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只能在公司解散時行使,對以公司的全部財產清償全部債務後的剩餘財產,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分配。

6、對公司新增資本的優先認購權

公司新增資本或發行新股時,現有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或持股比例認繳公司新增資本或發行的新股而不是股東的人,則沒有這種優先認購權。同時,這也是股東優先權的表現形式在很多情況下,新增資本或者發行新股,會給股東帶來很大利益。因此,保證股東優先購買,體現了法律對股東權利至上的認可。

7、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東大會的權利。

股東需要履行的義務包括繳納認繳的出資額等,享有分紅、知情等的權利。公司的股東並非屬於單位的職員,若股東屬於單位的職員,那麼單位在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一個月之內,需要與其簽署勞動合同,並且需要按照規定向其支付勞動報酬。